关于六联合盟: 他表示,实践中,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或不作为取证相当难,这样就导致责任界限极其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没有明确刑事责任方面的条文,法官难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导致绝大多数犬只伤人案件只能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责任而终结。这样的判决结果违法成本过低,既不会给案件中的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带来足够的惩戒效果,也难以对其他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起到威慑、警戒作用,这是近年来犬只伤人案件只增不减的重要原因。
简介:
六联合盟: 庹庆明认为,为更好地适用法律,可以针对前文中建议纳入刑法修正案中的条款,结合具体的审判案例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根据犬类的身高、体重、凶猛程度等将饲养犬进行分类,规定犬类主人或饲养者有限制的免责事由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此外,应建立完善的犬类登记、饲养、防疫、管理制度,实现对犬只系统、有规律、全链条地管理。